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深入落实国发〔2023〕16号文件精神,持续推动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深化业务合作。我办帮助鼎新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功签约开展合作,并全程指导机构制定出台《再担保业务操作细则(暂行)》,明确了我区各盟市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合作的准入门槛,为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2024年3月22日,鼎新担保公司完成首批地方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审批,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4个盟市5家担保机构正式进入自治区再担保合作体系。
3月29日,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800万元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成功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数字化平台完成再担保业务备案,标志着我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原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多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了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缓释能力,为担保公司深耕普惠金融服务、聚焦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主业减少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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